五十多年前,心理學家卡爾·羅杰斯指出,僅僅愛孩子還不夠。我們必須無條件地愛他們——愛他們實際的人,而不是僅僅是他們的行為。
作為一個父親,我知道這是很高的要求,而現(xiàn)在,當我們得到的忠告大都與此相反,這就更難做到了。實際上,我們得到兩種條件性育兒方法:他們乖的時候多給愛,不乖的時候不給愛。
于是,脫口秀主持菲爾·馬克格勞 (Phil McGraw) 在他的《家庭第一》(Family First) 一書中告訴我們,孩子需要與喜歡的東西,必須有條件地給與,少少地給與或收回,以使他們“按照你的愿望行事”。并且,他說,“對兒童來說最堅挺的貨幣之一,就是家長的接納與認可?!?/p>
同樣,“超級保姆”中的喬·弗勞斯特 (Jo Frost) 在她的與節(jié)目同名的書中說:“最好的獎勵是注意、表揚和愛”,“當孩子表現(xiàn)不好時”這些東西應該收回,“直到她說對不起為止”,那是愛又重新開啟。
條件式育兒方式并不限于老派的專斷者。一些不能想象打孩子的家長用強制隔離的方式管教幼兒,我們稱這種方法為“暫?!?time out)。反過來,“積極強化”告訴孩子,大人愛他們,他們也可愛,但僅僅是當他們按我們的標準“表現(xiàn)好”的時候。
這就提出了一個令人尋味的問題:表揚的問題,不是給與的方式不對,或給得太容易了——如社會保守派堅持認為的那樣,而是,它本身可能只是另一種控制的方法,與懲罰如出一轍。所有形式的條件式育兒方式傳達的主要訊息就是,孩子們必須掙得父母的愛。羅杰斯警告說,如此持續(xù),最終孩子就很可能需要心理醫(yī)生來提供他們在需要的時候沒有得到的無條件接納。
但是,羅杰斯是對的嗎?在拋棄主流育兒方式之前,我們最好先有些證據(jù)?,F(xiàn)在,我們有這樣的證據(jù)了。
在2004年,兩位以色列學者,埃維·埃索 (Avi Assor) 與蓋爾·拉斯 (Guy Roth),與美國動機心理學心理學著名專家阿德華·戴瑟 (Edward L. Deci) 合作,詢問了一百多位大學生,了解他們從父母那里得到的愛是否看來取決于他們的學習成績,體育訓練中的努力程度,對他人的關心表現(xiàn),或?qū)嵟涂謶忠活愗撁媲榫w的壓抑程度。
結果發(fā)現(xiàn),接受有條件接納的孩子事實上多少更像父母要求的那樣行事。但順從的代價很高昂。首先,這些孩子往往對父母既不滿又不喜歡。第二,他們往往說,他們的行為方式主要是緣于“內(nèi)在的強烈壓力”而不是“真正的選擇感”。進而,他們在做成一件事之后的快樂持續(xù)很短,而且他們常感到內(nèi)疚或恥辱。
在一項對比研究中,埃索博士與他的同事訪談有成年子女的母親們。研究證明,對這一代人來說,有條件的育兒方式也有害。 這些母親中那些在童年感到自己只有符合父母意愿才能得到愛的,現(xiàn)在較少感到自己作為成人的價值。然而,這些母親更可能對他們自己的孩子使用條件式育兒方式。
今年七月,這兩位學者與戴瑟教授的兩位來自羅杰斯特大學 (the University of Rochester) 的同事,發(fā)表了兩個對2004年研究的重復與擴展研究。這次的調(diào)查對象是九年級學生。這一次,研究者精心地將“孩子在聽話時得到贊許”與“當不聽話時較少得到接納”嚴格區(qū)分開來。
這兩項研究發(fā)現(xiàn),正面與負面的條件式育兒方式都有害,但形式略有不同。正面的條件式育兒方式有時能夠使孩子在學習上更努力,但也會使他們感到強烈的“內(nèi)在強迫”。負面的條件式育兒方式連短期效應都沒有,徒使少年反感父母。
如果我們能睜開眼睛,這些以及其它研究告訴我們,在孩子做得對時給與表揚,相對于當他們做錯時給與懲罰,并不是一種有意義的替代。二者都是條件式育兒方式,都于事無補。
兒童心理學家布魯諾·拜特爾黑莫 (Bruno Bettelheim) 坦承,隔離,這種負面條件式育兒方式,會造成“很深的焦慮感”,然而,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他推薦這個方法。他說:“當我們的語言不夠時,收回我們的愛與情感這樣的威脅是唯一有效的方法,讓他知道,他最好聽我們的話?!?/p>
但是,研究結果顯示,收回愛并不是使孩子服從的有效方法,在道德發(fā)展方面的效果更糟。就算我們成功地使孩子聽我們的話——比如使用正面強化方式——這份服從是否值得以可能的長期心理傷害為代價?父母的愛是否應該用來作為控制孩子的工具?
更深的問題揭示另一種批評。心理學分支社會學習理論之父艾爾波特·班杜拉 (Albert Bandura),聲稱,無條件的愛“使得孩子沒有方向,不可愛”——這個斷言完全沒有得到經(jīng)驗性研究的支持。那種認為兒童被作為他們真實的人來接受就會造成他們沒有方向、不可愛的觀點,只是讓我們看到這種觀點持有者對人性的陰暗觀念。
實際上,戴瑟博士等收集的大量研究令人信服的結果顯示,父母和老師的無條件加納應該與“自主支持”相結合:解釋要求的原因,盡可能使兒童參與決策,在不操縱的前提下給與鼓勵,并主動從兒童的角度設身處地地看問題。
上述的最后一項對無條件育兒方式本身很重要。絕大多數(shù)人都會爭辯說,我們當然無條件地愛自己的孩子。但是,真正管用的是從孩子的角度看問題——他們是否在作錯事情或沒有達到要求時也得到了愛。
雖然羅杰斯沒有這樣說,但我敢打賭,他一定會很高興看到對訓練有素的心理醫(yī)生的需求的減少,如果這說明更多的人在成年之前就已經(jīng)感受到了無條件接納。